张老师于4月16日9:00-17:00进行授课。本次课程主要讲授了金融法分论的重点内容,明确针对金融法分论知识点的基本定位与复习方式,以概念掌握为核心,理解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明确复习重点与复习方向,在理解制度价值的基础上逐步提升对有关规定法律制度的认知。教学内容上,最重要的包含了商业银行法、期货法、信托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内容。
什么是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首先一定要考虑经营风险,保证资金营运的安全。商业银行作为负债经营行业所固有的脆弱性、金融风险的系统危害性和金融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安全性是第一位的。
安全性原则是怎样实施的:我国设置了许多规定保证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存款准备金、备用金、资本充足比例、银行和证券分业经营、限制银行进入信托业和房地产业等,都是为了确认和保证银行的经营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①商业银行经营特点和资金构成的自身风险: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是,商业银行自有资本金所占比重低,主要靠负债经营,吸收客户存款用于贷款或投资于国债等,银行的这种经营特点必然形成其风险。
②银行营利性资产的数量和期限结构中也包含风险:营利性资产数量一旦超过了银行自有资产金额来源的可用限度和承担接受的能力后,财务风险就会增大。如果资产金额来源的期限较短,而资产业务中长期贷款和投资的期限过长,这种期限的结构也会带来风险。
③客户信用状况不佳或恶化带来的风险,我国银行面对的明显问题有——客户信用观念缺乏、信用资源耗散、我国个人信用等级制度刚刚起步。在资金应用过程中如果银行放贷的本息不能足额收回,必然会削弱乃至影响银行的清偿力,如借款人使到期借款成为不良贷款。
④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风险: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也构成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民商法学长于2022年4月16日讲授了民法专业的课程,这次课程中的内容有但不限于:物权变动下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分、通过事实行为取得与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法效果,物权请求权下对于物权人之分析、无权占有及占有权源之分析等;最后是有关于添附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的相关规定,以及传统民法下,对于添附进行三分,对混合、附和(不动产与动产、动产与动产间)、加工的构成要件及法效果进行了分别的讲解,以及添附所引发的债权关系——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之适用;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以自己名义、有占有之外观、完成交付、有合理对价)以及动产善意取得后所发生之债权关系(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不当得利、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最后学长回答了同学们的疑惑。
小丽学姐于2022年4月16日9.00-17.00讲述了法律与金融精讲课程中的内容。此次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合同法、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首先学姐讲了合同的变更的相关知识点,之后学姐讲了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消灭,接着又从买卖合同中的交付风险移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叙述;最后讲了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简要阐述了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应有哪一方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可知,风险移转规则的原则是“交付主义”,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按照《民法典》第609条,出卖人按照预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发票、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民法典》第60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607条第1款:“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06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黄老师于4月16日9:00-17:00进行授课。本次课程主要讲授了国际经济法的概述和国际贸易法方面的内容,特别是CISG项下合同的适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救济,国际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以及海上保险的内容。黄老师考点为纲,结合思维导图和实例进行了讲授。
教学范例:关于海上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其重点包括提单、海运单、承运人权利义务规范的三个国际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整体看来,在承运人责任和义务方面:从《海牙规则》到《维斯比规则》再到《汉堡规则》,依次加重;在承运人免责和赔偿相应的责任限制方面:从《海牙规则》到《维斯比规则》再到《汉堡规则》,依次减少。具体到实际的案例分析中,黄老师总结出了三步案例分析法,即一是找出主体、二是分析法律关系、三是法律规则三步走,并结合国际经济法的内在逻辑进行解题目,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其有效。
小羊学姐于4月16日9:00-17:00进行授课。本次课程主要是针对商标法的内容做讲解。这中间还包括商标概述、商标法的概述、商标注册与审核、商标权的利用以及商标权的灭失。华政知产对于商标法部分的考核重在强调基础知识的理解背诵,因此建议我们大家在复习商标法时,重点在于记忆的熟练度。当然商标论述题部分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学术界的前沿问题,如往考察的商标使用与侵权认定的关系,这也需要同学们在复习中后期关注一下前沿案例或学术观点。
概念:商标主管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终止其原注册商标权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
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正当事由5、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
上午授课内容:第一讲:刑事诉讼法学概述和历史发展、第二讲: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第三讲:刑事诉讼根本原则1上午的学习重点包括: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2.刑事诉讼法的价值;3.刑事诉讼职能;4.刑事诉讼结构;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其中,关于刑事诉讼职能解析如下。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三职能说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控诉职能是指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庭支持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职责与功能。在我国,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是控诉机关和被害人。辩护职能是指对控诉方的指控,对其进行反驳和申辩的职责和功能。嫌疑犯、被告人是公诉机关和自诉人所指控的对象,因而辩护职能的主体是嫌疑犯与被告人。审判职能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遵循的方式和所发挥的作用。
下午授课内容:第四讲:刑事诉讼根本原则、2、第五讲:专门机关、第六讲:诉讼参与人、第七讲:基本制度下午的学习重点包括: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2.法律监督原则;3.认罪认罚从宽原则;4.嫌疑犯、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5.辩护人;6.立案管辖。
其中,关于嫌疑犯、被告人的权利解析如下。依据权利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权利分成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防御性权力是指嫌疑犯、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②有权自行或者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③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能与控诉方展开辩论;④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救济性权利指嫌疑犯、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权利。如:①对法定人员符合法定情形下的回避申请权;②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③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④有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等。
牧羊客学长于4月16号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对2023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精讲课程进行了讲解。大致上可以分为六个课时:
第一个课时宪法学科的特点、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宪法的概念最重要的包含原始意义的宪法(组织法层面)、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权利保障层面)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调整对象层面)、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法律上的约束力层面)四个层面。我国的宪法渊源:第一,宪法典和现有的宪法修正案属于我国宪法渊源。这是我国最主要的宪法渊源。第二,其他渊源,学界有争论。有些学者觉得除了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外,没有一点其他渊源。但国内多数学者觉得,我国还有别的一些宪法渊源,最重要的包含: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第二个课时宪法的渊源、宪法规范的特点以及宪法历次修正案的内容。近代宪法产生条件:经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文化:启蒙运动。当代宪法发展特点:公民权利扩大、行政权扩张、宪法与国际法的结合、宪法保障完善。
第三个课时主要介绍了宪法修正案的可能考点以及宪法的根本原则。从宪法修正案中提炼知识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的意义、宪法宣誓制度的主要内容、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权力体制中的地位、历次修宪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演变、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视角。宪法的根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含义;我国宪法体现:原则性体现、具体体制和机制)、基本人权原则(含义;其他几个国家体现;我国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含义;我国制约形式;我国权力制约的特点)、法治原则。
第四个课时介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特征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基本权利特征:1、主要是个人享有的权利,有所扩大;2、主要是针对国家,后有所扩大用于私人;3、早期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到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保护;4、需要一定的途径予以实现,提供救济途径。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概念;人民是政治意义上的概念,在我国,它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公民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主体;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3.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泛,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而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第五个课时主要介绍了基本权利的效力、保障及限制。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1.绝对保障模式。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由宪法本身加以保障,其他法律规范不得任意限制或者规定例外情形。有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加以保障的模式。2.相对保障模式。它是指公民的权利虽由宪法加以规定,但允许法律规范对宪法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克减。宪法通常有明示或者默示允许法律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3.折中保障模式。它是指前述两种方式的混合,既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基本权利,也有将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授予法律加以细化。德国主要是采用这种方式。
第六个课时主要平等权的特征、主要内容以及判断适用公式,并结合具体的真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平等权的特点:第一,其性质具有双重性,即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规范性质。第二,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平等权概念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合理界限,是国家机关活动的基本出发点。第三,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第四,平等权意味着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主要强调建立学科的体系性学习思维,在建立学科框架的基础上,进行有关知识的学习。
小文学长于4月16日9:00-17:00进行授课。本次课程主要介绍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本体论的法律责任和法的演化论中法的历史类型、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第二部分是法与社会中的法治、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第一部分中的要点是区分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两个概念的异同,从同明确法律责任这个概念的必要性,即法律责任重点是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应当性判断,同时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也需要加强理解和记忆。尽管法律责任在历届考察中相对较少,但涉及到的一些归责原则等概念、类型仍需要全面掌握。法理学的概念都是最基础的概念,对法学知识来说都是必要的。法的历史类型中理论家的阐述较多,应当结合教材和西法史知识进行理解,若能掌握较深入,对于日后法理学的学习大有裨益,在法学基础理论初试答题这部分不要求全面背诵。
第二部分关于要以三个理论要素为核心,即法治、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建成需要相应的社会基础,教材中认为多元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法治国有两种从历史经验总结出的理论模式。以多元社会为核心的法治理论,多元社会在我国的现象探微(证实了该理论的可行性),如何在此基础上建设法治国家等是该部分的重点,也是被理念真题考察过。希望同学们梳理好本部分的逻辑关联,有余力结合教材、资料、论文,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基本概念和重要理论的背诵。
在4月16日14:00-17:15课程中,小蒙学姐主要讲授了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的重点内容,明确了第六章是我们备考的重难点,会补充大量《民法典》有关的法条分析和相关学术讨论和热点案例。从基础知识点、法律依据、热点补充、案例分析、法条分析角度分别对重点内容做了讲解分析,着重介绍了《民法典》第998条、第1165条、第1025条、第1026条等条文的内容、争议和考点。在教学内容上最重要的包含:人格权的内涵、构成要件视角和动态系统视角的冲突与协调、人格权编的创新、媒体侵害名誉权的对象、死者和英雄烈士名誉权的案例等。
①含义:侵害他人人格和人格尊严,是又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侮辱的主要方式是暴力、还有言辞等方面。新闻传播是一种言辞。人人生而平等,不受歧视,这是人权的基石,也是人格权的核心。
1、在危害程度上,侮辱比诽谤严重。诽谤只是使被侵害人的某一方面的社会评价受损;而侮辱则是针对被侵害人的整个人格和尊严而进行损害。
2、在方式上,诽谤的主要特征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而侮辱的特征是辱骂和丑化
(1)诽谤是散布关于特定人不良表现的虚假事实,言辞上并不进行辱骂和丑化;侮辱不一定陈述特定人的行为事实,而是用粗鄙的语言和图像施加于特定的人。
(2)诽谤是有理性的,而侮辱则是不讲道理的;诽谤造成的损害结果真假难辨,具有一种隐蔽性,而侮辱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一目了然。
诽谤是通过传播虚假事实来造成他人对被侵权人某种不正确的认知,而使之受到社会不应有的贬低和疏远;
侮辱则是以宣扬某些有辱人格的言辞、发泄某种轻蔑或仇视的情绪来鼓动人们对被侵权人的歧视,影响社会与他的平等交往。
1、在内容上,自然人的名誉权主要是精神性的,有时连带有一些财产性的东西;而法人的名誉权在实质上是财产性的
2、在衡量侵权成立的标准上,对自然人的名誉权侵害只要“造成一定影响”就构成侵害(即侵权内容已为第三人知悉);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是要“造成损害”(即需要造成具体的损害事实)
3、在主观方面,对自然人的名誉权侵害不必是出于故意,即故意、过失均可造成;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必须是出于故意。
4、在侵害的结果上,对于自然人来说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连带财产损失;对法人则是造成财产损失。
晟辰老师于4月16日9:00-17:50jinx授课。本次课程主要讲授了外国法制导论,以及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和古希腊法三种各具特色的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律制度。
教学范例:外国法制史导论第一部分是以比较法的角度为切入,分析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与中世纪东西方封建法律制度的整体差异及其形成原因。晟辰老师强调,这些比较上的差异是从古代和中世纪东西方整体的视角为考量的,类似于统计学的观察方式,表达一种整体的倾向性,在探讨具体的各案时会有所不同。在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两种古代东方奴隶制法,以及古希腊法这一西方奴隶制法中,既能够正常的看到其中的整体性法制特点趋势,亦可发现其个体上之特点。晟辰老师依此展开,分析了其背后的个中缘由及应试的记忆方式。在导论对于近现代资产阶级两系的比较及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新趋势的整体性特点分析时,晟辰老师再次强调了这种以整体视角为考量并辅之以各国个性特点的观察方式,在之后的学习中都可以适用。
芝士学姐于4月16日9:00-17:30进行授课。本周讲完了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要着重关注环境税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税制度中需要着重记忆的考点有环境税的概念,环境税的特征(工具性、间接性、强制性、目的性),环境税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特别要理解污染当量的概念,往年考过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辨析。总量控制制度要注意“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的辨析。排污许可制度的重点在于其特征和排污许可的根本原则。之后是污染防治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态废料防治一般来说考察概率更高,大气污染防治法关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水污染防治法的易考点是河长制;固体废物防治法要熟练背诵“三化原则”和全过程管理原则。
最后我们开始了自然资源法概述的学习,提醒同学们一定要理解并背诵“自然资源和环境”、“自然资源和资源产品”这两组辨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2022年4月16日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半,刑事司法学完成了系统精讲阶段的第四次授课。首先,学姐给大家介绍了犯罪治理和犯罪预防论中要讲到三大部分:犯罪的惩罚、犯罪的矫正、犯罪的预防,其中涉及到的社区矫正及情境预防是今天学习的重点;其次,学姐讲解了犯罪的惩罚,对其中犯罪的侦查、讯问和惩罚详细进行了讲解;接着,学姐给大家介绍了犯罪的矫正,指出其中犯罪矫正的一般规律、犯罪矫正的基本措施这两个问题都需要以论述题的形式进行重点掌握,尤其是社区矫正这一内容,结合最新的《社区矫正法》做了相关补充,帮大家全面理解该知识点;最后,学姐给我们讲述解答犯罪预防这一知识点,包括犯罪预防的概念、分类、构成要素、体系构成等,还展开讲解了社会预防和情境预防这两个最重要的犯罪预防方式。课程末尾,学姐带大家回顾了今天所学内容,对其中的重难点再次强调,同时希望我们大家对下周要学习的内容提前预习,以便收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新社矫法的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有逐步的提升自身能力素质,才能更好地应对这个新挑战。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能力:
一是信息收集研判能力。在更看重差异化管理的大趋势下,对每个矫正对象的个体情况需要充分掌握,如犯罪动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工作生活、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等,只有掌握这一些状况之后,才能因人施策,开展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活动。这一些信息既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至关重要,也是我们每个工作人员一定具备的基本功。
二是风险评估控制能力。风险控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消除隐患、防范风险无论何时都是第一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风险滋生点多、风险防控难度大,正是由于风险的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必须提高风险评估控制能力。展开来讲,要增强发现隐患的敏锐性,要增强风险处置的及时性,要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
三是个别教育矫治能力。新社矫法在弱化监管惩戒的同时,把教育矫治的作用和功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绝非传道授业解惑这么简单,它还包含着教育也是管理的理念。在管理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教育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是开展教育矫治活动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所以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在内容上要侧重法律和法规、规矩制度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让对象清楚哪些能为、哪些不能为,要养成边界意识、规则意识。在教育方法上,要法、理、情并举,突出法与理,同时灵活运用多种教育方式,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充分的发挥教育的功效。
四是社会动员组织能力。社区矫正是一项多元主体、系统性的工作,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组织协调机构,只是社区矫正工作整个链条中的其中一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除了履行好自身承担的职责外,还要善于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整合、借助各种外部资源,为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矫正小组的组建,对象家属的参与,公检法、工青妇作用的发挥,等等,这些都需要去做大量的动员发动、组织协调工作。
晟辰老师于4月17日9:00-17:00进行授课。本次课程主要讲授了法综法律史的考察内容,即中国法制史中西周法律制度、隋唐法律制度的制定章节以及清末法制变革三部分,外国法制史中罗马法、英国法和法国法的主要内容。
教学范例:考试大纲对于法综法律史所考察的章节选择都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中国法制史的三章内容分别对应中国历史上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的典型范式以及近代中国法制艰难转型的缩影。而外国法制史的三章内容则对应了近现代欧洲资产阶级法制的历史渊源及其两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缘起国之法律制度。晟辰老师提醒学员,法制法律史专业的复习应当抓住上述特点,明确各章节重难点,使复习背诵能达到事半而功倍之效。晟辰老师的课程讲授亦以此为基础展开,在针对大多数的非法制史专业考生补充必要背景知识的同时,有的放矢,才有对可依照前述理论推演部分略讲、对个性特点方面详述的方法,带领学员复习了一遍法综法律史的主要知识点。
天天学长于4月16日9:00-18:00进行授课。本次课程系统性的讲解了“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四章刑法总论中犯罪论部分的重要内容。依据体系性的授课方式,在前期课程讲授完犯罪构成要件之后,从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该角度对总论中出罪的有关法定依据进行讲授。并结合故意犯罪中的预备、中止、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讲授犯罪进程终局性、排他性的完成与未完成等形态。并带领同学,完整的梳理了法硕考试中可能遇到的共同犯罪有关问题的重点、难点。并就犯罪成立的罪数问题,做了详细的解读,包括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此类具体的概念界分。
一、对于防卫对象的辨析: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首先,防卫对象具体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能够最终靠束缚不法侵害人的身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乃至死亡等;当不法侵害人将财产作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工具,能够最终靠毁损其财物以制止不法侵害。其次,防卫时,不能加害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进行防卫,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但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二、特别防卫的条件的构成条件。首先,行凶要求是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1)暴力行为的故意内容虽不确定,但已表现出杀人、伤害、抢劫等多种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现实会造成他人重大伤亡的,均应当认定为“行凶”。(2)“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其次,对上述列举的杀人、抢劫、、绑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指这4种具体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行为。例:以抢劫为手段的抢劫、弹药、爆炸物,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以及针对人的生命、健康而采取的放火、爆炸、决水,拐卖中妇女,均可特殊防卫。第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放火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可以特别防卫。最后,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特别防卫。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属于事后防卫,不适用特别防卫的规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一方面,1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把预备犯视为预备过程的“未遂”,或未能进行到着手程度的“未遂”。正确区别是“准备实行犯罪”还是“开始实行犯罪”,对正确认定预备犯还是犯罪未遂十分关键。
四、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的犯罪分子。(二)主犯的种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主犯和首要分子不完全一样。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2.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一是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二是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三是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一种情形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无疑属于主犯。第二种情形中的首要分子也属于主犯。第三种情形的聚众者是否构成主犯,要具体论定。如果聚众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
晟辰老师于4月18日9:00-17:00进行授课。本次课程在完结上周汉代法制最后剩余内容之后,主要介绍了从魏晋南北朝至明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范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史在不同朝代呈现出不同的主旋律和主基调。自汉武帝独尊儒术至唐律正式完成礼法结合为止,西汉周后期、东汉以及魏晋南北朝的法制主要发展趋势都是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推进法律儒家化,即融礼入法的过程。隋唐宋三代在完成立法结合的基础上,传统律学逐步发展,是礼法结合的综合展现和继续发展。元朝蒙汉异制后,明清两代的传统律学发展停滞,明刑弼教之口号沦为加强君主专制的工具。晟辰老师在授课时亦提醒学员注意中国帝制时代法制发展的上述变化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就各朝代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按详略分别展开。